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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

    文章来源:ADMIN 时间:2024-04-09

      2008年3月8日,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宣布: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。

      至此,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,以法律为主干,包括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,由七个法律部门、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。国家经济、政治、文化、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,为依法治国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、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。

      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公报,将民主法治建设提到崭新的高度:为了保障人民民主,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,使民主制度化、法律化,做到有法可依,有法必依,执法必严,违法必究。

      1982年,现行宪法通过。宪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,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统帅,国家根本的通过,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。

      1997年,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宏伟的目标: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,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。

      2002年11月14日,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指出,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。

      截至今年两会期间,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29件,涵盖宪法等七律部门;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,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。

      而此时,我们已经将目光投向更远的2010年和2020年。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:法律门类齐全;法律部门内部的法律规范齐备;法律体系内部不同的法律门类之间、不同法律规范之间、不同层次法律规范之间,逻辑严谨、结构合理、和谐统一。2020年较之2010年,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“更加完善”。

      2008年4月20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,征求各方意见。至此,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就16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同一部法律,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诉求,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,是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方式。

      公民参与立法,是现代民主社会实现法治的基本原则。令人欣喜的是,征集公众意见、公民提出立法建议、立法听证会等已成为民主立法、科学立法的常用方式。

      2006年8月,安徽省合肥市农妇姜广元建议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立法,这一建议被列入该省2007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。无独有偶,2005年5月27日,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《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》,此次修正缘于66岁农妇王淑荣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“上书”。

      对于提高立法质量,普及公民法律意识、培植法律信仰,民主立法、科学立法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。

      2008年4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,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,今后一般都要公开征求意见。

      改革的成果需要法律巩固,改革的深入需要法治保障。改革开放三十年来,我国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。这一过程中,党和人民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,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被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,而法律的制定又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进步。

      1992年,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。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。此后,我国加快经济立法,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,一批重要的立法项目相继完成。

      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法律根据,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。1999年3月14日,“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”写进宪法。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“推动物质文明、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”和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”等内容写入宪法。以制度的力量尊重与保障人权、保护私产等先进的价值观,更加全面准确地表达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,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发展。

    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,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保障,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,必将促进国家的兴旺发达、长治久安。